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02年度第1号吊销公告


日期:2003年07月24日    阅读次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工商企处字[2003]1号的决定,我局决定吊销广西商标广告中心等6家企业的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工商企处字[2003]1号)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工商企处字[2003]1号)

    当事人:广西商标广告中心等6户企业。
    经查:广西商标广告中心等6户企业,在经过我局催促补办年检、告知听证权利程序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办理2001年度及2002年度年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广西商标广告中心等六户企业的营业执照(具体企业名单附后)。
    从吊销之日起,原营业执照正付本、公章及各种业务章一律作废;其债权债务,依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属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则由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如不服本处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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