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工商企处字[2003]3号的决定,我局决定吊销广西万兴酒店等26家企业的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工商企处字[2003]3号)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工商企处字[2003]3号
当事人:广西万兴酒店等26户企业(具体企业名单附后)。
经查:广西万兴酒店等26户企业,经我局催促补办年检、告知听证权利程序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办理2001年度及2002年度年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六十八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广西万兴酒店等26户企业的营业执照。
从吊销之日起,原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及各种业务章一律作废;其债权债务依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属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则由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被吊销企业名单。
二00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