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公告


日期:2008年09月18日    阅读次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公告

 

一、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下发的《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自200891日起,广西区内一律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二、全区工商系统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如有出现违规行为,请投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电话:07715531135,地址:广西南宁市怡宾路1号, 邮编:53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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