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05年05月25日    阅读次数:

桂工商企处字[2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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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西天鹏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容春
    住所:河池市南新东路
    注册资金:600万元(港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性质:独资经营
    经营范围:种植、推广、回收和加工益母草、金银花、黄岑、丹参、银翘、芦荟等中草药,提取和销售浸膏、干粉、皂甙或生物碱。
    注册号:003532
    违法事实:广西天鹏药业有限公司在2004年4月30日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到我局办理2003年度的年检手续。
    本局认为:广西天鹏药业有限公司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限5日内到我局补办年检手续;2、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宁市建设银行(帐户:南宁市建设银行怡宾分理处,帐号:450460050207061989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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