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广西光发房地产开发公司等129户企业(具体名单附后)。
经查:广西光发房地产开发公司等129户企业未依法参加2003年度企业年检,经我局催促补办年检、告知听证权利程序后,仍未办理年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广西光发房地产开发公司等129户企业的营业执照。从吊销之日起,广西光发房地产开发公司等129户企业的营业执照正付本、公章及各种业务章一律作废。
广西光发房地产开发公司等129户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组织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及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手续。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吊销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