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04年08月16日    阅读次数:

桂工商企处字[2004]8号


  当事人:北海华联股份有限公司等10户股份公司。
  经查:北海华联股份有限公司等10户股份公司,未依法参加企业年度检验,经我局多次催促补办年检、告知听证权利程序后,仍未来我局补办年检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并征询自治区有关部门意见,我局决定吊销北海华联股份有限公司等10户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具体名单附后)。从吊销之日起,原营业执照正付本、公章及各种业务章一律作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北海华联股份有限公司等10户股份公司由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第七十条第(四)款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吊销营业执照的股份公司名单

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