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1季度流通领域食用植物油商品质量监测抽样检验情况通报


日期:2008年08月01日    阅读次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第1季度流通领域食用植物油商品

质量监测抽样检验情况通报

 

为加强对流通环节食用植物油质量监管,自治区工商局于2008324431日组织对南宁、崇左、百色三个市的商场、超市和食品批发市场等流通领域的食用植物油商品进行质量监测,共抽取了15家经营者的共30批次的食用植物油商品,涉及8个省区27个生产企业的产品。本次商品质量监测检验依据为GB 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T 173741998《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标签明示值。检验项目包括、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酸价、过氧化值、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19项指标。现将监测情况通报如下:

本次监测检验结果:抽查的30个批次样品中有22个批次样品的标签和质量项目全部合格,抽样合格率为73.3%。其中:30个批次样品中有24个批次样品的标签合格,标签抽样合格率为80.0%30个批次样品中有28个批次样品的质量合格,质量抽样合格率93.3%

本次监测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一、色泽项目不合格。本次抽查发现有1个批次商品的色泽超标,而且超标程度相当严重,国家标准规定为R5.0,检测结果R31.3,是国家标准规定的6.3倍。色泽指标超标主要是企业在油脂精炼过程中,不严格控制生产条件和生产工艺造成的。

二、重金属铅超标。有1个批次商品的重金属铅超标,有可能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原料、设备及容器带入造成的。

三、标签标注不规范。本次标签检验的依据是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相应的产品标准。本次抽检标签发现的问题较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标注的名称未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如产品标注为花生油或芝麻油,实际上产品为调和油。二是未按标准要求标注产品质量等级,或标注错误,这种情况在调和油产品中发现较多。标签标注不规范会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选购,甚至会误导消费者。

消费建议:

一、应尽量在正规的大型商场或超市中购买,这些经销企业对经销的产品一般都有进货把关,经销的产品质量有保证。

二、选择生产规模较大、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较好的知名企业的产品。

三、对商品外包装进行识别,尽量选购标签内容丰富齐全和有QS标志的商品,在选购时注意标签上的配料表,正确识别是否是单一植物油或是食用调和油。

四、保留购物发票或有关凭证,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可以购物发票或有关凭证通过有关渠道追究经营单位的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附:1季度食用植物油监测不合格名单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