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记者 谭卓雯
本报讯 近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专项政策,自治区工商局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专项政策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实行,该《实施意见》在多方面放宽了限制,给北部湾经济区的经济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放宽企业名称限制
为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企业实施“名称拓展”策略,增强企业名称的品牌效应,《实施意见》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名称不受行政区划限制。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申请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经国务院批准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设立的企业,可申请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名称。
《实施意见》还放宽了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凡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发展”、“实业”等不明确表述行业的用语或省略行业用语。
500万元可组建企业集团
在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上,《实施意见》规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成立企业集团。其中,私人投资并控股的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500万元人民币,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
此外,为鼓励企业投入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区工商局还实行了企业筹建登记制度。《实施意见》规定,对企业申请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影响环境以及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可先办理登记,确认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定为“××项目筹建(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核发有效期为3个月至1年的营业执照。待企业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再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由登记机关核准相应的经营范围,确认其经营资格。
外商投资将更便利
为促进境外资本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流动,《实施意见》放宽了外商投资企业主体限制,允许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应于设立登记前缴付不低于认缴出资额20%的出资。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原境内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的,其股东地位可维持不变。外国(地区)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和财团组织经审批机关批准,以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在企业登记上,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就地登记”范围。《实施意见》规定,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区工商局可以登记中央部委审批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对于中央部委批准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由企业所在地的地级市工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申请,经总局授权后,由市工商局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