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收费公示表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收费范围

服务内容

开业登记费

/

2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1992]价费字414号,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1994年通告第二号

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1、下岗失业人员: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20051231日前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2]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2
、高校毕业生: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
3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工商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4]30号《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

变更登记费

/户、次

10

换发营业执照费

/

20

补发营业执照费

/

10

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

/

3

临时营业执照登记费

/

10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1994年通告第二号

年度验照工本费

/

0.5

管理费

生猪(含猪肉产品)

/

每头2元定额收取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桂价费字[2004]254

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减、免范围及对象:
1
、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除销售生猪及猪肉产品(已减半)外,凡有关部门及人员已按规定收取了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
、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的贫困乡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酌情减半或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3
、机关分流人员中的自谋职业者;或月收入在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员;或残疾人、民政部门救济的特困户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可凭有关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酌情减半或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4
、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2004]254号《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费定额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定额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其他商品

/户、月

一、从事购销活动(月营业额)

1400元以下(含400元)的,免收。

2400元以上,营业额每增加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收0.50元。

二、从事劳务活动(月营业额)

1400元以下(含400元)的,免收。

2400元以上,营业额每增加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收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