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收费公示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收费范围
服务内容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
    区物价局.财政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注册


办证


发照

1、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
注册资金总额
0.08%
  办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企业
2、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
注册资金总额
0.04%
  同上
3、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
元/户
300
  办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开业登记的企业
二、企业变更登记费“三改”企业变更登记费
元/户
100
区物价局.财政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
元/户
50
办理变更登记的三改企业
三、企业年度检验费
元/户
50
区物价局.财政厅
计价费字[1998]1077号
办理年度检验的企业
四、企业换发、补发营业执照费
元/户
50
区物价局.财政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领取换发、补发执照的企业
五、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
元/户
50
区物价局.财政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企业领取第二本时缴纳)
六、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区物价局.财政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办理广告经营.注册登记的单位
七、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登记费(省级)
元/户

150

区物价局.财政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办理兼营广告业务登记的事业单位
八、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登记费
元/户
50
区物价局.财政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登记的单位
九、广告经营单位年检登记费
元/户
50

区物价局.财政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兼营广告业务变更登记的单位
十、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变更登记费
元/户
20

区物价局.财政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办理兼营广告业务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
十一、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元/户
50

区物价局.财政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办理兼营广告业务变更登记的企业
投诉举报电话:12358                         监制单位: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专业市场管理局收费公示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收费范围
服务内容
一、集贸市场管理费
营业额
  区物价局、财政厅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2004]254号  

市场

管理

办证

1、工业品、大牲畜 收费标准:临时性、流动性摊点日营业额每增加50元,收0.4元 经营者的交易额
  固定摊点、门店、工厂、公司等月营业额每增加100元,收0.8元  
2、其他商品 收费标准:临时性、流动性摊点日营业额每增加50元,收0.8元 经营者的交易额
  固定摊点、门店、工厂、公司等月营业额每增加100元,收1.6元  
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营业额
  区物价局、财政厅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2004]254号  
1、从事购销活动 收费标准:400元以上,营业额每增加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收0.4元 个体工商户的购销额
2、从事劳务活动 收费标准:400元以上,营业额每增加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收1元  
三、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费  
区物价局、财政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9]414号

国家计委、财正部计价格[1999]1707号

 
1、个体工商户(包括合伙人)开业登记费
元/户
20
  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2、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费
元/户
20
  领取、换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个体户工商变更登记户
元/户
10
  办理变更登记的个体户
4、补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元/户
10
  办理补发执照的个体户
5、临时营业执照登记费
元/户
10
  办理临时执照的个体户
6、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
元/户
3
  办理营业执照副本的个体户
7、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工本费
元/户
0.5
  个体工商户的购销额
四、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及各种证照费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656号  
投诉举报电话:12358                        监制单位: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私营企业协会收费公示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收费范围
服务内容

 

会员费

 

户/年

 

300-2000元

 

自治区民政厅

 

桂社字(费)365号

 

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

开展思想政治、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等争先创优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会员进行生产经营指导;开展各类业务技术培训;兴办会员福利事业,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