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 资 公 示 内 容

  一、登记事项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隶属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业务范围、期限、隶属企业。
  6、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机构名称、驻在地址、代表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7、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二、登记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6、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三、登记条件
  1、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一) 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 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 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一)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 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 该外国企业必须在所在国合法注册;
  (二) 该外国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 该外国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材料;
  (四) 该外国企业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4、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一) 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二)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三)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
  (四) 外国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五) 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六) 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七) 其它有关文件。

  四、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1、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一)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为六百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一千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一百元。
  2、变更登记费标准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收取一百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3、年度检验费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每户收取五十元(试行)。本年度内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
  4、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工本费五十元。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