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事指南(试行) | |||
| 登记事项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 登记程序 |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
| 登记条件 |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 经营者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 | 经营者决定停止经营;因行政处罚被收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等。 |
|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家庭经营的申请改变经营者,应提交新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4、变更字号名称的,提交《名称核准通知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 收费标准 | 1、设立登记20元/户; 2、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3元/本。 |
1、变更登记10元/户; 2、换发营业执照20元/户; 3、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3元/本。 |
无 |
| 收费依据 |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2、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1994年1月5日通告第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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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依据 |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4、《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13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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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时限 | 除可以当场做出核准或者项目登记的决定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作出准予设立登记或变更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核发或换发营业执照。 | ||
| 提示事项 | 1、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办理。 2、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签字确认。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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